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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务“无偿赠与” 法官贴心调解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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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游汉雄  发布时间:2014-07-23 16:25: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涟源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与一起因无偿赠与而引发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查与询问,真相得以水落石出,原告李某峰与被告刘某权、刘某佳兄弟之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138月,被告刘某权向原告李某峰借款200000元,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三分。借款到期之后,原告前往被告刘某权处催讨本息,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刘某权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对被告刘某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法官在查询被告刘某权财产信息时得知被告已于20143月将自己的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与给了其弟被告刘某佳,并假借房屋买卖的名义在房产局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被告刘某权名下现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见状,遂向涟源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法院撤销被告刘某权的无偿赠与行为。

承办法官经详细调查了解后,认为被告刘某权的无偿赠与行为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其名为赠与实为恶意逃避债务,使自己陷入无力偿还债务的境地,这样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据此,涟源法院对被告两兄弟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以及相关法律后果进行了法律上的释明。在得知自身行为的性质之后,被告刘某权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偿还了拖欠原告的债务,两起纠纷均圆满化解。

【法官提示】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使自己陷入无力偿还债务的境地,以达到其逃避债务的目的,这样的行为看起来钻了法律的空子,但实际上仍然无法逃避法律的规制,最终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时,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但也应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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