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的帮助,这些救助金帮我们解决了实际困难, 让我们以后的生活充满了希望,谢谢了……”
申请执行人唐某娥与被执行人李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判决李某赔偿被害人唐某妻子和女儿经济损失合计3万元。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无履行能力。且自唐某遇害后,其妻子和女儿孤儿寡母一起艰难的生活。妻子患有肺结核、风湿病,因经济困难无法住院治疗,只能靠在家吃药维持。女儿年幼,没有劳动能力。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是几亩田地租赁费,家庭条件十分困难。承办法官认为他们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经合议研究后决定对被害人唐某的妻子和女儿发放执行救助共计3万元。
2008年以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设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100万元每年,用以缓解和推动我院的执行工作,促进司法和谐,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切实为民排忧解难。今年,我院已累计救助申请执行人16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3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