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苏某因摔伤左肩入冷水江市某医院进行治疗,手术期间因治疗失误引发医疗事故,导致苏某骨折处移位,内固定物松动。经第二次手术之后,苏某与医院就赔偿和继续治疗达成调处协议,随后医院支付了赔偿金额。但双方就是否应当取出苏某体内内固定物产生分歧,医院不同意取出苏某内固定物。在此期间苏某左肩部肌肉萎缩,左臂关节明显受限。多次协商无果之后,苏某诉至冷水江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此案后,考虑到苏某的实际情况,立即针对此案展开调解工作。因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承办法官向多名资深医生进行咨询,了解类似病例的后续治疗情况和相应的医疗费用,得出了可参照的赔偿数目。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于2014年6月30日促成双方和解,由医院一次性支付苏某赔偿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