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用人单位因提供的证人证言有瑕疵且证人未能出庭作证,被判败诉。
贺某系某公司车间工人,于2010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嫌公司工资太低,贺某与同事一同前往冷水江市总工会反应情况。翌日,该公司以贺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遂解除与贺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此案在仲裁委久裁不决的情况下,贺某起诉至冷水江法院。
该案案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交多份证人证言及考勤表,拟证明贺某无正当理由旷工多日,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与贺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的事实。承办法官在仔细查看多份证据后发现,证人所言的贺某旷工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实际上该日的考勤表上有贺某的上下班签到,且证人证言存在多处自相矛盾的地方。为此,承办法官当庭进行询问,公司未能自圆其说。结合该案所有证人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法庭调查与质证,最后,冷水江法院认定该公司提交的证据有瑕疵,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其未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公司应当就解除与贺某的劳动关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