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各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分别追缴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违法所得收入人民币79310元、38458元,上缴国库。
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形下,以涟源市三家煤矿的名义,虚开销货单位为湖南省某线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金额共计2807360.53元,税额共计477251.17元,袁某某从中非法获利79310元,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3845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销项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达4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主动退赃,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