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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中院宣判三起贩毒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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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菖青  发布时间:2014-06-26 11:47:13 打印 字号: | |
  • 法庭宣判(李谋儒摄)

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来临之际, 625日娄底中院在涟源市、双峰县两地对三起贩毒大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辉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付某刚、邓某扣、梁某升等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一年不等的刑罚。

该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辉(主犯)、被告人付某刚(从犯)在涟源市等地共同贩卖、运输的冰毒516.8克被当场缴获,被告人李某辉在新化县等地单独贩卖冰毒共计10克;被告人张某在涟源市等地共计贩卖冰毒197克、麻古4.8252克和麻古24粒,被当场缴获冰毒543.93克、麻古86.44克;被告人邓某扣、梁某升等人分别在娄底市娄星区、双峰县、涟源市等地共计贩卖冰毒、麻古100多克至30多克不等。另查明,部分被告人还有坦白等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该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各被告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毒品犯罪数量和具体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李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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