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抢劫1万4千元被判七年“划不来”
分享到:
作者:申磊  发布时间:2014-06-11 09:19: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2012819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张某甲、易某某(已判刑),在邵阳市北塔区塔北路的加油站前抢劫被害人陈某某现金2000多元和价值500元的手机一部。同年825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出租汽车搭乘被害人唐某某,张某甲见唐某某穿着时尚,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和易某某对唐某某进行抢劫,易某某、王某某持刀抢劫唐某某现金3000多元、17克的金项链一条和一部HTC手机一部,共价值114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谋儒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