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真是一个为民办实事的好单位,多亏了你们,才保障了我的权益,让赔偿款及时到位……”,坐在轮椅上的申请人,脸上露出了微笑。
事情追溯到2010年4月23日,申请人刘某某驾驶邓某津所有的轿车经沪昆高速时,因该车的引擎盖突然上翻起,致使刘某某驾驶的轿车失控与中央护拦相撞,翻弹回行车道,并将副驾驶位的邓某兵抛出车外,后方周某某驾驶挂车行经此处,致使两车相撞,造成邓某兵右下肢毁损伤。法院判决邓某兵的经济损失654957元,由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0余万元,由被告周某某赔偿4221元,刘某某和邓某津连带赔偿247969.75元。
在保险公司及周某某的赔偿款项到位后,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刘某某、邓某津执行,但刘、邓均推脱说在外地不能回来,并表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当执行法官将此一信息反馈给申请人后,坐在轮椅上的申请人脸上露出无助的表情。经过不懈努力,执行法官终于查明被执行邓某津现今在河北等地带组从事铁路工程方面的施工,其收入相当可观,但执行法官电话联系邓某津时,邓某津抱着拖一天算一天的消极执行心态,对巨额的赔偿款项没有明确的执行打算,也拒不说清自己务工的具体地址。执行法官多种渠道采集信息,终于查明了该工程的承包者及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当再次联系邓某津时,执行法官首先告之其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劝说邓某津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法官明法析理的分析劝说下,邓某津答应将所有执行款项交到法院执行局。该案终于圆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