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审理了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文某抚养费八万余元。
原告文某之母文某某,因家境贫困,小学未毕业即辍学,后陆续在外打工,因文化水平不高,难以找到合适工作,经老乡介绍,学了足浴技艺,任足浴保健师;被告李某已婚,并生育二个女儿,在外做生意,经常出入足浴场所,而与文某某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均有好感,不久发生性关系。后文某某怀孕,并告诉李某,李某怀疑小孩是别人的,就要文某某流产。为了证明小孩是被告李某的,文某某没有流产,并与之断绝了联系。2013年正月,文某某生育男孩原告文某,并告之李某,双方一齐到医院办理了出生证。半年后,被告李某与妻离婚未果,以小孩不是亲生为由,再未向文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文某则向本院起诉,经鉴定,发现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有血缘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告文某与被告李某有血缘关系,原告文某系被告李某非婚生子女,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