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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成“门槛” 法官“背靠背”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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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广文 刘聪  发布时间:2014-05-29 09:20:29 打印 字号: | |

5月28日,冷水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要求返还彩礼的离婚纠纷。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理出发,兼顾社会情理与乡村习俗,在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陈某某(女)与刘某某(男)于201010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按照农村习俗订婚,随后登记结婚。订婚时,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彩礼5万元,为女方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金戒指、项链,并置办结婚酒宴花费1万余元。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近一年,期间女方一直未能孕育小孩。双方到医院检查,查出男方存在生殖障碍。后男方虽经多方医治,但仍不见起色。2011年底,陈某某外出广东打工,至起诉时止,双方已分居满2年。
   
承办法官对此案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男方刘某某文化程度低,靠打零工为生,目前经济条件非常困窘。刘某某原则上不同意离婚,如果女方陈某某坚持要离婚,则要求返还其彩礼、金器、酒宴、亲属礼金等花费等共计6.5万元。而陈某某则坚决要求离婚,但在外打工收入微薄,也没有多少积蓄,对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等6.5万元的主张一时不予认可。
   
为合理解决该案,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首先对刘某某做调解工作:一、陈某某因生育问题要求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且分居满二年,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二、关于返还彩礼6.5万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只有同时符合: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院才能酌情考虑予以返还。你们已经结婚三年多,共同生活近一年,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诉求不尽合法,也不尽合理。以此打消刘某某过高的预期诉求。
   
承办法官又向陈某某释明:刘某某以返还彩礼为同意离婚的条件,且刘某某的彩礼返还诉求,按照农村习俗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欲达到解除婚姻开始新生活的目的,势必返还刘某某一定数目的彩礼。
   
经过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与刘某某双方自愿离婚,陈某某同意向刘某某支付2.5万元。随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依约支付了现金。至此,该案顺利调解结案,较好的兼顾了法理与习俗的统一。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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