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欧某某在冷水江城区肖某某的店子里购买了1700多元的烟花爆竹回到新化老家祭祖。当天中午,欧某某一行到达坟山,随后有人开始燃放烟花爆竹。就在此时,正在燃放的一组烟花突然发生“炸筒”,其中一块硬物直接击中了欧某某的右眼,当即血流不止。欧某某的家人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了零售商肖某某,并告知了批发商冷水江市某烟花爆竹经营公司。欧某某经多方治疗,最终未能保住右眼而被摘除,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批发商和零售商在垫付了38 000元的费用后不再负责,经多次协商无果,欧某某一纸诉状将批发商、零售商和生产厂家湘阴县某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起诉至冷水江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虽然都有调解的意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的确定存有较大的差距,一时难以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先行休庭,通过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查,把握了案件中的关键点,然后分别与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各被告方的代理人或负责人进行了多次的协商、沟通,把案件的法律关系、相应的责任、各自的过错都一一进行了阐述,经过长达3个来月的不懈努力,终于在5月5日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方共赔偿欧某某经济损失268 000元,并且在调解协议签名之日起当即全部付清,这起难度颇大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