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冷水江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康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站在被告席上,康某后悔不已,他没想到自己持有的几支鸟铳却使他成为了罪犯。
康某系冷水江市矿山乡某村村民。2012年,他在矿山乡某村承包了一处建筑工程,为防止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被盗,他从父亲(另案处理)处拿了3支鸟铳(2支系祖传,1支系康某父亲2008年购买)放到工地上,用于晚上看守材料时吓唬可能前来偷盗建筑材料的小偷。2012年11月,放在工地上的3支鸟铳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康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康某用于看守材料的3支鸟铳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法院认为,康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其非法持有枪支的数量达到3支,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康某所持枪支未实际使用,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真心悔罪,且康某平时表现较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亦建议对康某进行社区矫正,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对枪支进行严格管制,凡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均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农村常见的鸟铳就是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并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只要持有1支能正常使用的鸟铳即构成犯罪。近几年来,冷水江市已有数名爱好打猎的市民因非法持有鸟铳而获刑,故即使是鸟铳,非经有关部门许可也不得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