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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尾后离开现场 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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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刘世琼 肖军晖  发布时间:2014-04-24 16:00:57 打印 字号: | |

    日前,涟源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死者殷某家属及伤者陈某等3人从法官手中领取了40余万元赔偿款,并对被告人陈某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了谅解意见书。

    据了解,2013113,陈某驾驶货车搭乘其女儿、女婿殷某、外孙及另一名乘客,从娄底市驶往涟源市,车辆行驶至娄涟公路某地段时,陈某驾驶的货车撞到了被告人陈某某停放在公路右侧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殷某当场死亡、车上其余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在没有报警,没有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更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的情况下,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擅自离开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核实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停放的车辆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开启危险报警灯及后位灯、示廊灯,认定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现涟源法院刑事庭已受理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死者殷某家属及伤者向涟源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妥善化解纠纷,达到双赢的诉讼目的,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从法律层面上告诫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要盲目离开事故现场,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通过承办法官从法、理、情等多方面的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上述赔偿协议。

    【法官说法】

    被告人陈某某被追尾事故造成了一死四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陈某某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报警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则最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但被告人陈某某选择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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