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4日,双峰县洪山殿镇南溪村委会负责人将一份肖某与曾某签字认可的执行和解协议送到双峰法院执行法官手中,并高兴地说:“肖某与曾某的健康权纠纷执行案件可以结束了。”
肖某和曾某曾同在广东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同一车间工作,双方素有成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曾某长期外出,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执行无果,而申请人李某又不能提供曾某的财产状况,本案中止执行。2014年元月,李某发现曾某行踪,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官再次驱车前往曾某住处,但曾某家仍大门紧锁。由于曾某所在村位于双峰县与涟源市的交界处,地理位置较为偏僻,此时已近年关,申请人要求执行到位的愿望更为强烈,执行法官下定决心要想办法利用申、执双方回家过春节的机会执结本案。当执行法官忍着饥渴走到村委龙书记家时,已是下午两点,执行法官向龙书记说明来意,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内容和意义,请求基层组织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本案,龙书记立即答应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两天内,龙书记召集申、执双方当事人及亲友几次进行调解,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曾某支付给李某人民币4318元,本案一次性结案,双方均不得就本案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经执行法官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村委会的调解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