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情理交融促和谐 “坚冰”案件终执结
——双峰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报道(一)
分享到:
作者:赵华玉  发布时间:2014-04-16 08:53:05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法院关于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安排和部署,2014年元月初,双峰法院召开了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动员大会,并对涉民生案件进行了摸排清查,近日,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坚冰”案件得以顺利和解执行。

    被告人李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二家素有积怨,一直不和。200810136时许,李某之子与周某发生口角,李某致伤周某及周某之妻彭某。随后李某跑回家喝了一些甲胺磷农药,又拿刀将周某之子周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彭某的伤属重伤,周某与周某某的伤属轻伤。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等人经济损失122567.32元。后彭某等三人就民事赔偿部份向法院申请执行,而李某此时正在监狱服刑。执行法官及当地村支书多次跟李某家属做执行工作都碰了“硬砖头”,本案申请人一家因执行问题走上了信访之路。

  20137月,李某减刑后获释,执行法官先后五次约谈李某,李某开始不为所动,后执行法官从情理法多方面对李某进行劝说和疏导,告之其执行拉据战不仅让法院司法判决的公信力遭到损害,而且只能加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李某最终答应想办法筹措赔偿款。为做到真正案结事了,执行法官联系申、执双方的老同事及社区的相关人员一起以背对背、面对面的方式做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工作,终于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积怨,申、执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兑现。

  申请人龚某的案件则发生在15年前。199898日晚十时许,肖某无证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从金田开往永丰镇,当车驶至双衡线4.5公里处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主李某的颈部卡在三轮车车棚左前角与驾驶室的左后角的空隙内并死亡,肖某发现后将尸体弃于路边的稻田内并逃逸,后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法院依法判决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受害人李某之妻),李某(李某之父),张某(李某之母)等8人经济损失四万六千八百二十六元五角。判决生效后,龚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而肖某因家庭困难,并于服刑期间离婚,故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法院中止了有关肖某民事赔偿部份的执行。

  双峰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开展后,龚某等人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执行法官查明,肖某出狱后先后在江西、益阳、新疆等地务工,有一定的劳动收入,并购买了一台摩托车,于是向肖某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但肖某认为自己服刑十多年,应该可以“抵销”民事部份的赔偿而拒不履行义务,龚某家人对此非常愤慨,扬言要到肖某家闹事,而龚某在一旁也流下了辛酸的泪水。执行法官一面稳定申请人一方的情绪,一面告之肖某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希望其考虑龚某在失去亲人的这十多年间抚养五个未成年小孩的艰辛和痛苦,肖某终于泪眼朦胧地对龚某等人表达了诚心的歉意,而龚某等人亦愿意放弃部份赔偿款项的执行。元月二十九日,申、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双峰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初见成效。

   

执行法官心得: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是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尤其是被判处较长刑期的被告人,其心理总有以刑代赔的错误思想,故对民事赔偿部份的执行较为抵触,而受害人因长期赔偿不到位而对被告人成见更深,有的甚至产生报复情绪。执行法官充分注意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此一特殊性,在解决财产纠纷的同时,力争消除感情上的隔阂,在“有效执行”民生案件的同时,实现“和谐执行”。通过情理交融的说服方法,换位思考的疏导方法,最终促使申、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既化解了双方矛盾,又修复了社会关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双峰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