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煤矿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确认与被告某煤矿有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年满61周岁的原告王某被被告某煤矿聘请从事地面管理工作,聘期二年,月薪2500元。2013年6月,被告某煤矿以聘期已满为由,解除了双方的聘任合同,原告王某同意解除聘任合同,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某煤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告某煤矿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不同意支付,故原告王某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王某已超过60周岁为由不予受理,原告王某不服,诉至双峰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受理后另查明,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已从新型农村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现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已从新型农村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故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