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女)与周某(男)系再婚夫妻,两人于1999年登记结婚至今,2013年5月,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周某一怒之下停止给没有经济来源的妻子段某生活费。段某多次索讨无果的情况下,向冷水江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按月支付其生活费。
庭审中,周某对妻子段某起诉要求其支付生活费一事存在费解,并在书面答辩中强调双方系再婚夫妇,两人并没有生育子女,双方与前配偶各自有子女,自己对段某并没有扶养义务,即使段某现在生活困难,也应当由其子女来承担赡养义务。面对当事人这一困惑,主审法官及时在庭审中作出说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周某与段某虽系再婚夫妻,但双方在国家婚姻登记部门依法进行了登记,属于婚姻法保护的合法夫妻关系,双方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与初婚夫妻并无区别。此外,子女的赡养义务与夫妻扶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并不能因为子女赡养义务的存在,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就可以不履行。
在法官进行耐心的释法之后,被告周某对扶养义务有了正确了解,并表示愿意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这一表示让主审法官看到调解的希望,庭后,主审法官乘热打铁找到被告,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出发,与多次被告进行善意的沟通,被告终回心转意,与妻子段某重归于好,保证每月按时支付生活费,承诺以后多关心爱护妻子,努力构建一个圆满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