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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后患上精神病 丈夫补偿后与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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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双飞 刘聪  发布时间:2014-03-31 11:22: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冷水江法院成功调解原告卓群与被告杨娟(精神病患者)的离婚纠纷案件,由卓群支付杨娟1万元经济补偿金后,被告杨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同意被告与原告离婚。

卓群与杨娟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16月,夫妻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一气之下杨娟搬回娘家生活。不久,杨娟患上精神分裂症,多次入院进行治疗未完全治愈。期间,杨娟父亲与卓群联系,告知女儿患精神分裂症需要陪护,但卓群未加以理会,亦未支付杨娟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20142月,卓群以分居两年多,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冷水江法院起诉要求与杨娟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卓群明知杨娟回娘家后不久就患上精神疾病,需要入院进行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料,卓群在此期间没有履行作为一名丈夫应尽的扶养义务。但鉴于杨娟的法定监护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杨娟本人也在神智清楚时向主审法官出具同意离婚的书面说明,所以法院准予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应尽扶养义务,离婚时还应尽一定帮扶义务,即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杨娟身患精神疾病,没有经济来源,卓群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之后,双方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为:1、被告杨娟监护人同意被告杨娟与原告卓群离婚;2、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杨娟所有;3.原告卓群一次性补助被告杨娟1万元,作为其继续治疗精神疾病的费用。至此,本案调解结案,法院依法保护了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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