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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人格需要书香来涵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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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红光  发布时间:2014-02-24 09:36:01 打印 字号: | |
  什么是人格?蔡元培说:“所谓健全的人格,内分四育——体育、智育、德育、美育。”梁启超说:“忠孝之德,人格最要之件。”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则是人应享有的权利或资格。所以,《现代汉语词典》对人格的解释是——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人的道德品质;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有理论认为:人格是人类特有的、先天获得的遗传因素与后天的不断撷取和积累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能代表人类灵魂本质及个性特点的性格、气质、品德、品质、信仰、良心以及由此形成的尊严、魅力等。由此命题可以推理:一个人的人格是在遗传、环境、教育等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当一个人的人格结构在各方面和谐统一时,他的人格就是健康的,否则,可能出现适应困难,甚至出现人格分裂;人格决定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甚至是一个人的命运,面对挫折和失败,坚强者能发愤拼搏,东山再起,而懦弱者会一蹶不振,破罐破摔;人格也不是一成不变,随着心理上的成熟和环境的变化,人格可以重塑。

  职业选择是个人人格的反映和延伸,在适宜的职业环境中个人可以充分施展自己的技能和能力,表达自己的态度和价值观,并且能够完成令人愉快的使命。法官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官人格的类型(社会型)。而社会型的人格特点是:喜欢从事为他人服务和教育人的工作,喜欢参与解决人们共同关心的社会问题,渴望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比较看重社会义务和社会道德;具有合作、友善、助人、负责、善谈、洞察力强等人格特点。法官职业更要求法官具有忠于法律、精通法律、品行端正、敢于担当、公正司法的独特人格,这种人格的形成主要来自于教育,来自于学习,法官是必须读书的群体,法官职业要求法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读书人。法官要不断学习法律业务,不断加强自身高尚品德的修养,法官的人格需要书香来涵养。“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

  在中国古代,除了士子群体,官员是读书的最大群体,饱学之士,历朝历代层出不穷,中国的文官制度,是由一批读书人作为其灵魂与核心的。为官的范仲淹没有去过岳阳楼,仅凭图纸,却留下了千古绝唱《岳阳楼记》,靠的就是文化素养。当今的国家公务员绝大多数都通过读书取得了货真价实的文凭,但是在取得文凭之后,绝大多数人又不读书了。许多人工作之中忙事务,工作之外忙应酬,白天劳心劳力,晚上应酬放松,没时间读书,也没心思读书。比较而言,当今的法官群体还算得上是一个读书的群体。因为法官们知道:法律在不断完善不断进步,办案要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业务的需要推动法官群体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但多数法官的读书也只是停留在法律业务书籍上。其实,真正意义上的读书不仅指通过读书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更重要的是提升自己做人的修养、德性。

  上海高院多名法官进入娱乐场所,接受异性服务,被媒体热炒,身败名裂(也令全国法院系统蒙羞),不是他们的业务不精,而是他们的人格出现了问题——人格分裂、扭曲。究其深层次的问题还是他们平时缺乏学习,“德育”没有达标。我们之中是否也有极少数人缺乏做人的良知,忽视自身修养,正游离于法纪与道德底线的危险边缘?面对自上而下的“四风”整治,难道我们还不应该猛然警醒吗?或许,有的人真的到了人格重塑的关键时刻了!

  法官要有“书生气”,更要有“书卷气”,大道理——“必学而后可以安国利民”,小境界——不断地学习以安身立命。有读书人总结的“多读两句书,少说一句话;读得两行书,说得几句话”颇有道理,我想,法官就应当多一些读书,多一些孤独,多一些书卷气,多一些宁静致远,就应当远离应酬、喧嚣、浮躁、市侩。因为读书不仅是一种职业要求,是法官司法能力的内在支撑,还应当成为一种情趣高尚的“生命的快乐”。
来源:双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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