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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玩耍摔伤 学校疏于管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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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聂金娄  发布时间:2014-02-21 09:41: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涟源法院依法对一起因学生课间玩网络游戏摔伤引发的民事纠纷进行判决,判令被告涟源市某镇中心小学赔偿摔伤学生夏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0136.15元。

    2012年2月24上午10时许,涟源市某镇中心小学99班学生夏某,在第二节课下课休息时间段,与几位同学进入教学楼三楼“音乐教室”(事故发生之前,“音乐教室”已关闭停止使用)玩“穿越火线”之网络游戏。夏某在做游戏的过程中爬上课桌,其同学姚某讲这样危险,要夏某从课桌上下来,夏某听从了劝说。过了一段时间,其他同学都出了“音乐教室”,而夏某仍在该教室内玩。不久,夏某即从“音乐教室”的窗户摔至一楼地面受伤。后夏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玖级伤残。夏某及其父亲多次找学校协商,镇政府也多次调解,均未果,遂将该中心小学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涟源市某镇中心小学教学楼三楼“音乐教室”窗台离地面900mm,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关于临空阳台的有关设计标准,窗户却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该“音乐教室”闲置期间门锁被损坏,学生能够进入该场地玩耍。学校应该可预见到该“音乐教室”存在潜在危险,没有及时采取有效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以致造成夏某受伤的后果,可认定学校疏于对教学设施设备的管理,亦未能尽教学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学校对夏某的伤害后果具有过错,该过错应认定系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学校依法应对夏某某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年满10周岁的夏某已经对自身的行为有一定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危险识别能力,在课间休息时间同其他同学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室玩耍有一定危险性的游戏,导致其本人从三楼教室窗户摔至一楼地面受伤,故夏某亦应对其伤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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