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自2011年8月开始在原告双峰县某煤矿处从事运输放煤工作,工作期间,原告为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双方于2012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5月,王某进行身体检查时,被娄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三期,2013年4月经由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构成三级伤残。被告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作出了仲裁裁决。原告双峰县某煤矿不服,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4年元月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休庭后,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得知原告双峰县某煤矿与被告王某的纠纷已持续两年之久,在这期间,被告王某不仅要承受病痛的折磨,还要拖着病重之躯往返于医院与煤矿之间,在治病与维权的路途上来回奔波,负债累累,但最终一无所获,经济上的拮据使得其一直都没能入院接受系统的治疗,病情越来越严重。迫于无奈,走上访之路,后诉至双峰法院。
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承办法官及时向庭长、主管副院长汇报了情况,并且积极构思了本案的解决方案,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王某急需入院治疗的身体状况,主审法官决定调解处理本案,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