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就是想帮帮自己的好友,没想到会让自己站在被告席”。法庭上,张某在陈述自己罪行时悔不当初。为了讲哥们义气,张某帮助自己的好友毁灭证据,然而罪行不会与被毁的证据一同消失,张某自己也罪责难逃。
2013年3月18日下午,张某某打电话给张某称其驾车在冷水江市某景区附近撞了一个小孩后逃逸,要张某到新邵县某电站附近去接他。张某遂开车来到约定地点,张某某将肇事车停放在某电站附近路边后,搭乘张某的车返回冷水江市。途中,张某提议将肇事车烧毁。次日下午,张某某提出要张某帮忙去烧毁肇事车辆,张某答应了。随后张某驾驶摩托车来到冷水江市一加油站加了汽油后,将摩托车里的汽油转移至三个矿泉水瓶内,再驾驶摩托车来到肇事车停放地点,将肇事车浇上汽油后点火烧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帮助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毁灭肇事车辆,其毁灭证据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官以张某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