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审理现场出现了巧合的一幕。一名法警在提押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付某某竟是其当年的同窗姐妹,被告人付某某当庭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难以面对老同学,今后一定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7日,吸毒人员罗京(化名)要一绰号“涛哈”(另案处理)的男子帮忙购买冰毒吸食,“涛哈”应允。后经“涛哈”居间介绍,被告人付某某同意以4 600元的价钱向“罗京”出售20克冰毒,并要求“涛哈”陪罗京一起到位于娄底大汉路的盛悦百合大酒店附近交易。当日22时许,罗京驾车搭乘“涛哈”来到约定地点,将付某某接上车后,驶至位于娄底市大汉路的莫林风尚酒店对面,“涛哈”借故下车离开,被告人付某某随即在车上以4 600元的价钱将一包冰毒卖给了罗京。交易完成后,接群众举报的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付某某、吸毒人员罗京抓获,民警当场从罗京身上缴获18.2130克的冰毒一包,从付某某身上缴获交易所得的毒资4 600元及作案手机一台。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向他人出售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予以从轻处罚。娄星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