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交通事故致伤残 法院调解促维权
分享到:
作者:梁成文 刘世琼 龙平  发布时间:2014-01-06 08:36:4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涟源法院民三庭依法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驾驶员曾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看到原告家属久违的笑容,参与调解的各方都由衷地鼓掌,承诺马上执行到位。

   据了解,201322116时许,被告曾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涟源市七星街镇某村级公路掉头时,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某受“特重型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重度智能受损)三肢瘫”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评定为贰级伤残,王某某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共花去医药费21万余元。由于原告伤情严重,家境拮据,已经支付了大笔医药费,与被告数次协商无果后无奈向法院起诉维权。

   法院认为,机动车与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侵权一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赔偿伤者合法合理的各项损失;车辆依法购买了保险的,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依法理赔,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理赔。在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相关规定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多角度地沟通、协调,终于原被告双方自愿各退一步,相互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

 

来源: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