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5日18时,李某在新化县晚餐时喝了半斤水酒,饭后,李某乘车赶回冷水江市某加油站取回其停放于此的摩托车。当日20时40分,当李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冷水江市司法局地段时,其用右手去擦拭脸上的雨水,因操作不当、手离车把,而致使摩托车侧翻,造成了其本人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当日21时,民警对住院治疗的李某提取血液送检,司法鉴定所依委托对提取血液进行了酒精含量测定,李某检出酒精含量为2.2278mg/ml,已达到醉酒后驾车的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官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