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通过入情、入理、入法地做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原告谢某和宋某及被告彭某于2010年3月在广东佛山合伙开办“某五金橡塑加工厂”,2011年5月,经全体股东协商,原告谢某和宋某、彭某达成“偿还合资退股协议”,约定:被告彭某受让股东股份并分期偿还原告谢某200000元及利息和支付监管工资等。至2013年9月止,被告彭某共偿还原告谢某40000元股金及当期利息,尚欠原告股金160000元,利息54120元,工资28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迫于无耐只好将一纸诉状递至法院。
双峰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彭某本是好朋友,因合伙发生争纷而反目成仇,实在不值。承办法官以双方多年的友情为基础,从法律、社会层面多方进行辩法析理,释明"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双方当事人的状况。经多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各作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至此,一起合伙协议引起的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息诉止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达到了便民、利民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