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工薪家庭,原系冷水江市某行政单位临时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不到2000元。然而刘某却爱慕虚荣、贪图享乐。为打造其“富二代”身份,自2012年5月开始,刘某经常以400元/天的价格,在冷水江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驾驶。然而微薄的工资难以满足其日常花销和偿还车辆租金,渐渐地,他将眼光瞄向了周围的好友。
2012年12月初,刘某以自己打牌输了钱,妻子动手术需要钱为由,向陈某提出借款8万元,并慌称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系自己购于冷水江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现放在该租赁公司出租,将该车抵押给陈某,陈某表示同意。此后,刘某将8万元借款用于支付车辆租金和归还欠款。尝到甜头后的刘某,更是沉溺于金钱之中无法自拔。2013年2月的一天,刘某为方便在外面玩耍,以450元/天的价格从冷水江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酒红色新款帕萨特轿车驾驶。3月中旬,刘某因缺钱联系周某卖车并谎称该帕萨特轿车为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基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后又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