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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改革若干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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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继红  发布时间:2013-11-25 17:05:23 打印 字号: | |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于119日至12日在北京胜利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闭幕当天发表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以下简称《公报》)。这是一次举世瞩目的大会,之所以引人瞩目,一方面是中国的改革开放经过了35年以后,已经进入深水区,有些问题已经只能直接面对,没有再绕着走的可能,只能打攻坚战,否则只能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而进一步改革,必然要触及已经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他们必然千方百计阻饶改革的进程,改革面临的阻力可想而知,我们可以从李克强总理“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更难”的感慨中有所体会。可以说,这是一次决定中国向何处去的大会,也是一次决定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前途和命运的大会,当然举世瞩目。另一方面,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以后,已经明确无误地表明了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决心,所采取的一些举措也让人耳目一新,尤其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中央领导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各种场合频频发声,透露出“三中全会将要推出的改革举措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的信号,吊足了大家的胃口,让全体中国人民充满了期待。正因为如此,1112日晚上的《新闻联播》全文播发《公报》时,亿万国人屏息以待,认真收看。由于受文体和篇幅的限制,《公报》中并没有透露出具体的改革举措,令众多充满期待的国人难免有所失望,尤其是网络上,更是弥漫着一股浓浓的失望情绪。也许是中央觉察到了这一点,立即打破一般一周以后公布的常规,于1115日提前全文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2万字,60个要点,涉及到了当前亟待解决的所有重大问题,既有具体措施,又有时间要求,还有机制保障,其涵盖范围之广、信息量之丰富、改革力度之大,确实是空前的。《决定》一出,可谓一扫全体国人心中的疑惑,群情振奋,连一些一贯持挑剔的批评态度的网络名人,也对《决定》持肯定的观点,《决定》凝聚人心的效果可谓立竿见影,让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对我们的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充满了期待。我个人认为,如果站在更长的时间跨度来评价这次中央全会在历史上的地位,必然要超过任何一次中央全会,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按照惯例,深入学习和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必然是我院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级党组织也必定会下发一系列的文件进行具体的部署,我院也将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作出相应的安排,请自觉按要求抓好学习和贯彻工作。下面,我就同志们所关注的《决定》中与我们密切相关的司法改革的若干内容进行一个肤浅的解读,与同志们共同学习和探讨。需要说明的是,这仅仅是我个人的理解和认识,肯定存在不够准确和全面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涉及司法改革的内容,集中在《决定》第九部分,标题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一部分共有五个要点,与我们法院直接相关的主要有两点(《决定》第34点也有关联,限于篇幅在此不讨论),分别是:

《决定》之(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决定》之(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以上文字不多,但是包含的内容丰富。要想全面、准确理解其内涵,不仅要逐字逐局推敲文字的内容,还要结合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尤其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0号)等文件精神,才能够真正理解其精神实质。根据我个人的理解,《决定》关于法院司法改革的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司法体制方面,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设置在地方的各级人民法院,由于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在审判案件时抗干扰能力不强,特别是遇到具体案件中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往往难以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职能不能有效发挥,这一问题在受理了我国绝大多数案件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中表现尤为突出,许多法院以能动司法为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国家设置在地方的人民法院变异成了地方的人民法院,导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难以建立,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这就是广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自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十五年以后,这一次终于就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解决这个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按照《决定》的精神和最高院透露的信息,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

1、从立法层面和制度上真正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将法官任免、人员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级财政预算,使司法权的国家属性和宪法地位得以彰显。

这应该说是一个根本性的举措,一举解决了吃人家的嘴软、屁股决定脑袋的问题,使法院在抵抗地方干预时有了底气。虽然只是提高到了省一级,与原来大家预期的由中央统管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我们还是要充分理解在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推动改革的不易,理解中央的难处和谨慎,毕竟这一次总算是迈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需要注意的是,《决定》的提法是统一管理而不是垂直管理。这是维护法定的审级制度的需要,因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业务指导与监督的关系,如果是垂直管理,必然影响不同审级的独立裁判,甚至使两审终审制度变异成事实上的一审终审,变相侵害当事人的上诉权,最终可能导致消除了司法地方化,但是强化了司法行政化(这也是中央此次着力要通过改革来解决的问题)的坏结果出现,这是有违中央的改革初衷的。当然,法院的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客观上必然导致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受制于省高院,如何避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独立裁判的干预,确保各级法院独立裁判,需要在法律和制度上周密设计,需要法官职业伦理的培养和坚持,可能需要一个过程。

2、借鉴海事法院和一些专门法院的经验和做法,逐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设立专门的法院,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跨地区商事纠纷案件、环境保护案件,减少地方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3、加大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全国和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探索设立巡回法庭,充分运用再审之诉,甚至设立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实质上的三审终审制度,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相关文件中提出了“三个严禁”,在此管理体制改革的敏感期,我们尤其要坚决执行: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严禁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二、在审判权运行方面,实行审判责任制。

法院的审判工作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审判权力的运行有其独特的机制。根据直接言词原则,法官作出裁判应当以当面倾听当事人的诉辩为前提。但是长期以来,法院系统形成了层层审批制,导致“判者不审、审者不判”,错误裁判的责任不清,上下级法院内部请示代替了两审终审,司法的行政化日益加剧,一线的法官缺乏职业尊严感和责任感,案件质量不高,审判效率低下,司法的去行政化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另一重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决定》开出的药方是12个字:“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人民法院必须以法官为主体、审判为中心、裁判为产品,强化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具体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

1、进一步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理论界原来有一种要求彻底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呼声,但是中央从中国的国情和法院的现状考虑,没有采纳这一观点,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必须保留,但是应当在运行机制上改革。怎么改?就是要完善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规则,压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和分流机制,加大审判委员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委员会最终决议及形成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公开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建立该院审判委员会决议及形成理由的定期发布制度。

2、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深化院长、庭长的管理职责的改革,既然确立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院长、庭长对于裁判结果的决定权、裁判文书的审签权将逐步弱化乃至取消,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将集中在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为了加强对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审判管理权的滥用,最高法院还提出要建立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全程留痕的制度,确保一旦需要追责有据可查。

3、要逐步取消案件请示制度。今后,上级法院主要是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行使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不再接受下级法院就个案的请示,至于现行的某些类型案件在判决之前要报送上级法院内审平衡的规定必然会取消。

4、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各种考评制度。要对一名法官的工作业绩作出正确的评价,适当的考评机制是必须的,但是考评指标的设置必须科学,必须以促进公正高效审判为目标,必须符合司法基本规律,否则必将加剧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加重当事人的诉累,影响裁判质量,降低司法效率。以此为标准来审视我们现有的考评指标,有许多是不符合司法基本规律的,有些指标简直可以用奇葩二字来形容,如上诉率、调解率、撤诉率、发改率等等,一线法官都深受其苦。我要告诉同志们两个好消息,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121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科学的办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不得以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单项考核指标评价办案质量和效果;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9号文件中提出,要正确运用调解与判决方式,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纠纷,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前提下,注重采用判决的方式。由此看来,调解率、撤诉率这些考核指标也有可能取消。

三、在法官制度改革方面,实行法官专业化。

德沃金说过:法院的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从理论上来说,法官在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地位和待遇应当处在最顶层,但是现实却不是如此。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将法官按照普通公务员管理,法官的待遇也与普通公务员无异,甚至在职务晋升方面机会还不如普通公务员,在法院内部有些法官的待遇也不如其他辅助人员,而法官承受的工作压力却是最大的,这样一来的结果就是法官的职业尊荣感荡然无存,许多一线法官纷纷调离法院,留在法院的法官也纷纷要求到非审判业务部门工作。长此以往,法院的正常运转都会出现问题,更不用说与时俱进,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因此,《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职业保障制度。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来看,预计改革的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类别,科学设置各类人员的职级比例和职数编制,分别实施不同的职务序列管理,法官按照《法官法》管理,司法警察按照《人民警察法》管理,其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今后法官将不存在科级、处级待遇的问题,一切待遇与法官等级挂钩。

2、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所谓法官员额制度,是指根据审判工作量和各地区经济发展、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一个国家法官数量的制度。今后,全国每一个法院的法官数量都是确定的,如果要增加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各个法院的法官数量肯定会减少,甚至减少的幅度还比较大,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要想成为法官,只能等待出现空缺才有机会。这样一来,过去那种只要通过司考,年满二十三周岁就可以任命为法官的现象将一去不复返,院长、庭长不办案件的现象将难以维持,法官待遇的提高也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3、提高法官的待遇。一方面,随着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全省法院工作人员的待遇肯定将逐步缩小地区差异而趋向一致,我们娄底作为经济在全省相对落后的地区,多多少少要占点便宜,我们全院上下都有好处;另一方面,随着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法官的待遇肯定有明显改观,至于提高多少我不敢预计,我个人宁愿想得更美好一些。

除此以外,还有改革法官招录制度、完善预备法官制度、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等等,在此不再一一展开。

四、深化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司法公开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制约司法专断的有效方法,也是提升法官素质、提高裁判质量、防止外部干扰的有效举措,更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文件中提出了加快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适时公布审判活动信息的要求。今后,以下几个方面的的公开将成为必须,我们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1、庭审公开。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将允许公民自由旁听,所有案件的庭审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这些资料将与庭审笔录一并保存,庭审的网络直播将常态化,并且由现在的文字直播变为视频直播。这对我们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裁判文书公开。今后法院生效的所有裁判文书都将上网公布,不允许选择性公布,这对我们法官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审判活动信息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大力提倡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的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1121日开通了新浪官方微博,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跟进,近期将全面开通。我院的官方微博也必须尽快开通。

至于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要求正在抓紧实施,我院的人民陪审员数量将达到150名,相关议案已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增选工作完成以后,我院将就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进行专门部署和安排。

以上是我对法院司法改革一些主要内容的个人理解和认识,供大家参考。改革的内容是如此之多,工作量是如此之大,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中央领导下分步骤实施,让我们耐心等待,我个人估计,人财物省级统管的工作有可能优先完成。总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改革的号角,人民法院的体制机制也面临着深刻的变革,人民司法工作的又一个春天已经来临,我们能够亲眼目睹并亲自参与这一场伟大的改革,应当说是非常荣幸的。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普通一员,我想,我们踏踏实实坚守我们的工作岗位,认认真真办理好每一件案子,就是对改革事业实实在在的支持和贡献,与诸君共勉!

 

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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