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死亡赔偿款引发的家庭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曾某、王某返还媳孙二人生活费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2106.5元,依法维护了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童某与丈夫曾某结婚十余年,共同生育一子,一家三口日子过得恩爱踏实。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农历4月,曾某因身体不适在当地一诊所就诊时意外死亡。诊所一次性向两原告及两被告共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等费用362800元,全部款项均由亲友代领。在办理了曾某的丧事并偿还了其部分债务后,亲友将余款302800元交由两被告手中。两被告却以儿子去世之后儿媳将来可能改嫁为由,不愿意将赔偿款分给儿媳童某及孙子。童某多次请求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诉至娄星区人民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向被告曾某详细地讲解了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其所得的赔偿款应由死者的父母、儿、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且无论男、女都一样享有继承权。无奈两位老人态度坚决,娄星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