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双峰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彭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2012年1月13曰晚,王某伙同黄某(两人均已判刑)在双峰县城内盗窃到一辆东风后八轮拖车。之后,两人驾驶该车到长沙,并联系到被告人彭某,彭某通过吴某又联系到需要购买车辆的丁某(已判刑),黄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拖车出售给丁某,彭某从中获利2000元。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是赃物而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