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申请人刘某在该厂用工,同年
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接手案件之后,经多次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丧失偿还能力,而该厂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其实际经营业主系邓某,遂裁定追加邓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邓某取得联系后,邓某总以各种理由逃避,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予以扣划其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邓某得知后,主动找申请人刘某协商,经执行法官主持,终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圆满结案。
2011年2月申请人刘某在该厂用工,同年
裁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接手案件之后,经多次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经丧失偿还能力,而该厂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其实际经营业主系邓某,遂裁定追加邓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与邓某取得联系后,邓某总以各种理由逃避,拒不履行义务,法院依法予以扣划其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邓某得知后,主动找申请人刘某协商,经执行法官主持,终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