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化县曹家镇康家坳村的康某遇上了烦心事,与其毗邻而居的刘某紧靠其卧室修建了一个污水池,不仅影响康某房屋的通风采光,而且化粪池所产生的气味和排泄物严重影响了康某的正常生活。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处未果,康某由此烦恼不已。
最近康某去镇集市赶集,正好赶上新化法院在进行法制宣传。经咨询法官,康某觉得此事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近日向新化法院递交了诉讼状,请求法院判决刘某自行拆除污水池。
刘某辩称,污水池并不影响康某的通风采光,污水池有时产生的气味很难闻,但这并不影响康某的正常生活,因而不同意拆除污水池。
城东法庭的承办法官经现场调查,被告刘某在紧邻原告康某的卧室建有污水池,污水池的高度与康某的卧室高度基本持平,污水池确实影响了康某的通风采光,且污水池产生的异味亦影响了康某的正常生活,降低了康某的生活舒适度。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相邻关系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现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污水池的诉讼请求予以采纳。被告在建设和使用污水池时,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因此,对被告因拆除污水池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应酌情予以补偿,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所建的污水池,由原告康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被告刘某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