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冒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仍应认定
分享到:
作者:李红波  发布时间:2013-10-30 09:27:34 打印 字号: | |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该如何来认定呢?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因年龄已过55岁,便以其妹妹的名义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向被告提交的是其妹妹的身份证,合同乙方一栏的签名是原告妹妹的名字。20122月,被告按上述劳动合同中乙方(劳动者)提交的身份资料投保了工伤保险。201253,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膝关节半脱位、多处软组织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通知了被告方,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亦三次到医院探望原告。后原、被告在申报工伤问题上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贺某在被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交其妹妹的身份资料,以原告妹妹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原告妹妹的身份在被告公司工作,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