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借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该如何来认定呢?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因年龄已过55岁,便以其妹妹的名义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向被告提交的是其妹妹的身份证,合同乙方一栏的签名是原告妹妹的名字。2012年2月,被告按上述劳动合同中乙方(劳动者)提交的身份资料投保了工伤保险。
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贺某在被告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接受被告公司的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但由于原告向被告公司提交其妹妹的身份资料,以原告妹妹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以原告妹妹的身份在被告公司工作,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