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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见闻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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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锭  发布时间:2013-10-25 09:39:55 打印 字号: | |

    2013101920日,按法院关于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的安排部署,我院干警按五个机关小组、十三个法庭小组分赴县城与十三个乡镇进行为期两天的法制宣传,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我被安排在了火车站宣传点,火车站人流量大,能接触形形色色不同的人,两天的时间虽然短暂,但所见所闻,感触颇深。总体来讲,有如下几点让我印象深刻:

    一、群众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一是部分群众对于法院的职能不太了解,以致于不少群众将公安、检察院、司法甚至是行政机关等职权范围事项认为是法院的职能,要求法院解决,更有群众分不清法官与律师的区别。二是不少群众解决纠纷不愿意选择诉讼方式,首先想到的解决办法在于找关系或采用上访等方式。三是不少群众对于我国法律的了解不够、认识不深,自身权利意识淡薄,更有人认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

    二、外部执法环境恶劣

    一方面,道德正义观与法律正义观时有冲突。在诉讼法上,法官判案只能依据经过证据反映的法律事实,很难做到依职权去探寻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有时甚至是与客观事实截然相反的。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律事实作出的判决就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可,在群众朴素的道德评价中被质疑与非议,给法院判决制造了道德屏障。另一方面,审判工作受到各方力量干预。这些干预力量来自党政机关、领导、舆论、新闻传媒等各个方面,有时通过假借监督的名义,对案件审理进行违法干涉,这些无视法律威严的行为,大大挫伤了法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另外,当事人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普遍存在,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法院维稳压力大。而且,近年来“施压型”上访、“报复泄愤型”上访、“经济补偿型”上访等不正常上访、无理上访现象逐步增多。

    三、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一方面,我国现阶段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阶段,制度建设上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仍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仰形成仍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悠久国度,人治思想的影响已经波及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影响尤其体现在对于人们观念的桎梏上,仍需要经历长期的努力才能转变。

    对于以上种种困境,我认为法院人应当有所作为:

    一、多接地气,关注群众关切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所以每一个法院人都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每个法院人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

    二、公正执法,提升法律权威

    一是要切实推行“规范司法”,提升司法质效和司法公正。倡导“以规范促公正”的司法理念,针对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采取多项司法规范化建设措施。二是要全面推进“阳光司法”,通过外部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全面贯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理念,倾力打造“阳光司法”,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三是要扎实推进“精细司法”,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时代发展,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科学管理,倡导“精细司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助力司法公正。

    三、立足实际,探寻理论突破

    面对诸如缠诉缠访和执行难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司法改革等方式来解决,而司法改革从来没有既定的道路可供遵循,必须立足实际,加大理论研究。目前诸多相关调研往往停留于文来文往,不能切实掌握有关部门情况,导致有些政策的出台不能结合基层实际,诸多政策落空,影响到民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所以立足实际,多开展实地考察和调研,了解基层一线情况,为有关政策出台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和信息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在当下处于变革中的中国,时代不仅仅要求我们法院人做包青天那样的执法者,更要求我们具备一种敢于发现问题,思考问题,敢于批判超越的理论探讨能力。法治之路从来就没有一条既定的道路,除了探索更需要创新与超越。这要求每一位法院人在践行法律的过程中,去认识社会,去发现问题,并研究理论上的突破与超越。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在感到无比自豪的同时,更感到了国家、人民、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历史使命。建设法治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投身于这场伟大的变革中的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同时,能够在实践中修正理论,在理论研究中指导实践,认识自我、挑战自我、超越自我也是人生一大乐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来源:新化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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