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双峰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一案,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1997年11月, 被告曾某因犯抢劫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其妻与他离婚, 小孩由其妻抚养,于2000年11月假释;2003年3月, 在新疆念大三的原告李某(21岁)去同学上班的地方看望同学, 该同学的老板与被告曾某(31岁)是朋友关系, 也在该店玩, 因此而相识, 被告曾某告诉原告李某自已也是大学毕业, 辞职下海经商, 因生意亏损, 才外出打工, 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 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 并于2008年11月登记结婚; 婚后, 双方一起在新疆务工, 不久生育一男孩,但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 时合时分;2011年, 被告曾某因涉嫌贩卖毒品, 被刑事拘留, 原告李某聘请律师为其辨护, 此时才知道被告曾某是农民不是大学生、且曾被判刑、并离异有小孩的事实,后被告曾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为此,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经过较长时间的恋爱才缔结婚姻,但在恋爱期间,被告虚构、隐瞒了事实真相,致使原告作出了违心的选择,其婚姻基础不牢;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的培养,且被告的犯罪行为,也伤害了夫妻感情,故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