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星区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底,被告人张某来娄底准备乘车去广东打工,到娄底后,张某连续10日在汽车站附近一网吧内玩游戏,将随身钱财挥霍一空。3月12日下午4时许,张某从网吧出来,途经清泉大酒店对面的工商银行兴城支行时,为了泄愤,捡起路边石头将该支行内的ATM机屏幕砸坏,造成15941元的损失。巡逻民警发现后立即将张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娄星区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