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因琐事起纠纷 法庭调解化干戈
分享到:
作者:戴卫红  发布时间:2013-09-24 09:16: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该市粮贸市场因买卖水果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20134月,刘女士在阳某某的水果摊上因买菠萝发生争吵,阳某某将刘女士打成轻微伤并住院治疗。事发后,阳某某因此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但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对立情绪极大,公安机关调解不成,刘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阳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1991.5元。

2013828,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双方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并且当庭调解未果。休庭后,主审法官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觉得如简单下判,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矛盾,无法做到案结事了。随即,再次将双方喊到办公室,耐心细致地分别做双方工作:对原告方,主审法官指出,部分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且不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促使原告降低期望值;对被告方,主审法官指出,其所受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必须履行,并告知其如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判决后,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主审法官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双方对立情绪逐渐缓解,法官趁热打铁,促使双方又坐到一起,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由阳某某向刘女士支付赔偿金3500元,并一次性解决,刘女士不得再向阳某某主张其他权利。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阳某某当场就将全部赔偿款交给了女士,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