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原系长沙某医药公司业务员。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段某以每瓶12.5元至13元的价格销售了6000瓶消渴丸给黄某,销售金额75000余元。之后,黄某以每瓶13.5元至14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消渴丸给王某及娄底市辖区内多家药店。经查实,段某销售的“消渴丸”系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原系长沙某医药公司业务员。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段某以每瓶12.5元至13元的价格销售了6000瓶消渴丸给黄某,销售金额75000余元。之后,黄某以每瓶13.5元至14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消渴丸给王某及娄底市辖区内多家药店。经查实,段某销售的“消渴丸”系假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