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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法院公开宣判一起28名被告人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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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贻文  发布时间:2013-09-17 17:31:57 打印 字号: | |

917,由程海辉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罗荣华等28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案在新化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112月,被告人罗荣华见上梅镇城西街瓷砖装卸有利可图,便成立空壳公司,并以公司名义,采取威胁瓷砖店老板、与装卸工人强行签订雇佣合同等方式强拿硬要,收取额外费用,至20128月,非法获利44572元。20122月至8月,被告人罗荣华伙同李志辉、刘松辉、姜友群等9名被告人先后在上梅镇向东街、跑马岭等地开设“斗牛”赌场,从中抽取“水”钱,共计非法获利109000元。被告人李志辉、廖辉、章朋等人因与侯某为首的另一伙人结仇,两个团伙间相互报复。201253,被告人廖辉发现候某等人在上梅镇“0738酒吧,遂纠集被告人章朋、杨同新等20余人赶到“0738酒吧,在侯某准备离开时对侯某进行殴打,将其尼桑车砍烂并致侯某同伙人员轻伤。此后,李志辉等人又先后多次在游家镇堤上村、上梅镇海逸大酒店等地多次寻衅滋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荣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志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刘松辉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廖辉等18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一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姜友群等7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新化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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