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好逸恶劳,为获取钱财打起了未交付使用的套房电缆线的主意,先后在同一小区作案八次,被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