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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关系维持无望 绑架情人儿子获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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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俊  发布时间:2013-09-11 10:40: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化法院审结一起绑架情人儿子并索要赎金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10月份开始发展为情人关系。2013年春节期间,王某某因与丈夫关系缓和,向李某某提出分手,遭到李某某拒绝。之后,两人多次谈判,王某某坚持要分手。2013317,李某某自知与王某某难以再维持情人关系,以两人平时相处期间花费不少开支以及给了王某某近两千元现金为由,向王某某提出条件:要么两人继续保持情人关系,要么王某某给其现金5000元作为补偿。

2013318上午9时许,李某某来到王某某家,要求王某某满足其两个条件中的一个,但再次遭到王某某的拒绝。当天上午10时许,李某某骑摩托车来到王某某儿子曹某就读的学校,向曹某及其班主任谎称王某某生病在新化县城住院,要立即带曹某去见王某某。李某某将曹某骗出后,带着曹某在安化县梅城镇梅城湘运汽车站附近的“莲新旅馆”内住下,并给王某某打电话称曹某已在自己手上,要求王某某准备30万元赎金,否则杀死曹某。打完电话后,为防止曹某逃脱,也为警察前来解救时便于劫持曹某,李某某特意带着曹某在梅城集贸市场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之后,李某某多次与王某某通电话,要求王某某交纳30万元赎金,否则杀死曹某。当晚21时许,王某某在电话中向李某某苦苦哀求,称无法筹集到30万元现金,目前仅筹到3万元,称愿意交纳3万元赎金后,自己跟着李某某离开新化,只求换回曹某。李某某知道王某某不可能筹到更多的钱,便接受了王某某的这一条件,要王某某乘车从新化吉庆出发前往梅城,李某某本人从梅城出发前往吉庆,在路上相遇后进行交易,待交易完成后再释放曹某。在新化吉庆与安化县交界的塘井地带,李某某下车与王某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李某某交代了藏匿曹某的地点,并带领民警在梅城在“涟新宾馆”内成功将曹某解救。

新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于情节较轻。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新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化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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