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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施工不成 触犯刑律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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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立新  发布时间:2013-09-04 17:32: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双峰法院对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程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425,朝阳煤矿棚户区工作人员在双峰县永丰镇现场施工时,程某等人进行阻拦,棚户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摄像,程某抢走摄像机并丢到附近的鱼塘里。经鉴定,该摄像机价值7550元。2012518,程某赔偿了朝阳煤矿棚户社区改造办公室损失7550元,并主动向双峰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7550元,数额较大,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双峰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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