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铤而走险犯数罪 以身试法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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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俊  发布时间:2013-09-02 10:43: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化法院审结原槎溪信用社专干杨某一人犯数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杨某于1996年顶替其父亲成为槎溪信用社专干,2003年被新化县信用联社聘为槎溪镇石渣牌村信用代办员(又称站干),可以独立办理存款、取款、发放贷款、收贷款本息等业务。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从被害人处收取的信用社贷款30000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

20051225,杨某被新化县信用联社解聘,后改任石渣牌村的信用社联络员,其职责是联系群众到信用社去存款、取款和借贷款、帮助信用社收回原信用站所发放的贷款本息、及联络员介绍的包收贷款本息,但不能经手存款、取款、发放贷款等业务。20091116新化县信用联社取消了全县所有的村级信用联络员。200912月,槎溪镇政府为了清收贷款,临时聘请了杨某等人帮助槎溪镇信用社清收贷款本息,并给每人发了一个工作证,有效期一年。从200512252011年间,杨某在被新化县信用联社解聘信用站干后,依然对群众大肆宣扬其还没有被信用联社解聘,且业务范围还扩大了,仍可以为村民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另外杨某还将手机号码加入新化县信用联社的集团用户(手机铃声内容为:“欢迎致电新化县农村信用社,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农村信用社是您发家致富的好帮手”),进一步取得村民的信任。让村民继续在他那里办理存款、取款、还贷款等业务。从200512252012年,杨某采用对群众开具信用社存、取款凭条等的方式,写上同期信用社的利息和存期,盖上其本人的私章,非法吸收被害人郑某等66人的存款2153088元,采用许诺对群众付高出银行正常存款利息的方式,吸收了被害人杨某等13人的存款1216000元,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69088元,已归还508100元。

同时,杨某以信用社工作人员名义,积极催缴村民的贷款,自200512月至案发,杨某骗取并私吞村民杨某某等人归还的信用社贷款本金合计235285元。

杨某在任新化县槎溪镇信用社石渣牌村信用代办员期间采用大头小尾、收入不入帐等方式,先后于20027192004227200524将他人存款24688元非法据为已有。

新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满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财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杨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新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化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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