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化法院审结原槎溪信用社专干杨某一人犯数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杨某于1996年顶替其父亲成为槎溪信用社专干,2003年被新化县信用联社聘为槎溪镇石渣牌村信用代办员(又称站干),可以独立办理存款、取款、发放贷款、收贷款本息等业务。期间,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从被害人处收取的信用社贷款30000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
同时,杨某以信用社工作人员名义,积极催缴村民的贷款,自2005年12月至案发,杨某骗取并私吞村民杨某某等人归还的信用社贷款本金合计235285元。
杨某在任新化县槎溪镇信用社石渣牌村信用代办员期间采用大头小尾、收入不入帐等方式,先后于
新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满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财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杨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新化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