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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协调促和解,被害人权利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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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思雪  发布时间:2013-08-29 10:13: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庭成功化解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间的矛盾纠纷,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2012127740分许,被告人苏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从冷水江市岩口镇驶往金竹山镇。途经金竹山镇太居山居委会下坡转弯地段时,遇被害人刘某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石某从相对方向驶来,刘某在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中巴车时,驶入苏某行驶的车道,车头及右前角与农用三轮车右前角相撞,两轮摩托车冲到公路边的沟里,刘某当场死亡,石某受伤。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认真研究案情、查阅案卷,便本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原则,组织苏某和刘某的亲属、石某进行调解。起初受害人一方并不愿意与被告人苏某进行调解,认为苏某的家庭条件较好,但苏某在公安、检察机关提出的调解方案并没有真心赔偿的“诚意”。承办法官抓住双方的矛盾点,在讯问被告人时了解苏某真实的家庭状况,再通过与被害人一方的交谈中转达被告人苏某的真实情况与悔罪态度,建立双方的沟通渠道,并详细的阐述案件的法律关系及可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沟通协调下,被告人苏某与受害人刘某的亲属、石某针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向受害方支付了全部的民事赔偿款人民币十七万六千元整,受害人及家属与被告人及家属达成了谅解。最终,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受害方亦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冷水江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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