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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交车上扒窃 获刑八月罚款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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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仁德  发布时间:2013-08-27 10:24:28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在公交上偶遇一熟识的扒手,两人在合伙行窃时被受害人发现,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归案。近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该男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417许,被告人胡某从涟源来到娄底,在一大桥附近的公交车站搭乘8路车经过娄底二中公交车站时,发现一绰号叫“猛子”的扒手上了车,熟识的两人随即交换了眼色,意图寻找对象合伙扒窃。其后,“猛子”和胡某故意挤到被害人晏某身旁,胡某用身体挡住其他乘客的视线,“猛子”紧接着拿出一把剪刀将晏某的衣服口袋剪开,然后将剪刀递给胡某,胡某将剪刀放入口袋。“猛子”从晏某口袋里扒出一个钱包,正欲递给胡某时被晏某发现,晏某一把夺回钱包并不准二人下车,胡某强行将公交车的驾驶室门打开与“猛子”迅速下车,晏某立即追赶并大喊“抓贼”,民警闻讯赶来将胡某抓获,“猛子”则逃脱。经查,被害人晏某被扒窃的钱包内有现金115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胡某在公共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娄星区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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