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公交上偶遇一熟识的扒手,两人在合伙行窃时被受害人发现,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归案。近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该男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胡某在公共场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