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与被告甄某系同学,关系一直不错。2011年,甄某欲与他人合伙投资,便向颜某借款50万元,后却因投资失利,无力偿还欠款,颜某遂诉至本院要求曾某偿还借款本息。大科法庭立案后,一边电话通知甄某应诉,一边根据颜某的申请,派执行人员将甄某的银行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并将登记在甄某名下的一套住房予以查封。随后,接到通知的甄某赶到法庭领取法律文书,得知此情况当即表示愿意与颜某进行调解。合议庭成员在征求原、被告的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历时一个半小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两个小时,从立案到结案,从双方互生嫌隙到最终握手言和,大科法庭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有效地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