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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修“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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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文革  发布时间:2013-08-22 15:28:09 打印 字号: | |
  法官是指人民法院具有审判职称并负责审判、执行各类案件的法律专业人员。法官是正义的使者、法律的化身。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法官注定不能缺位,注定要勇于担当。那么,法官如何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完成好时代赋予的使命呢?笔者认为,法官应修好“五道”。

  一是应修文武之道。文武之道指的就是文武并重。《礼记•杂记》曰:“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古人提倡文武并重,文武兼修。我们先看“文”的方面。宋代周敦颐曰:“文,所以载道也。”意思是文章是用来说明道理的。孔子亦曰:“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提倡举止文雅,态度从容不迫。我们再看“武”的方面。《诗经》曰:“羔裘豹饰,孔武有力。”“允文允武,昭假烈祖。”古人提倡习武健身,以武防身。法官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判决好案件,就必须查明客观事实,分析认定证据,做出述理评判,因而就必须有很好的文化功底,同时还应睿智,因此法官应尚文。法官不能是文弱书生,不能“手无缚鸡之力”,应威严果断,应有魄力勇气,因此法官也应重武。如从事执行工作、财产保全、刑事审判的法官更是如此。

  二是应修刚柔之道。刚柔之道指的就是刚柔并济。仲尼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孔子这里讲的是国家的治国方略,同时也是国家的法制思想。法官办案也如此,应坚持刚柔相济。雷锋同志曾说:“对待敌人要象严冬一样残酷无情”。因此对敌我矛盾,对严重刑事犯罪,法官应毫不留情,决不手软的严厉打击,从重判处,体现法官“刚”的一面。雷锋同志还说:“对待同志要象春天般的温暖”。因此对人民内部矛盾,对人民群众,对民事纠纷当事人,法官应和风细语,耐心细心,着重调解矛盾,努力化解纠纷,体现法官“柔”的一面。此外,不同时期的刑事审判政策,也可能有些不同,有时强调“从严”,有时提倡“从宽”。坚持严打与从宽相结合,坚持“以柔克刚,以刚克柔”,即刚柔相济,“政是以和”。老子曰:“天下之至柔,驰骋于天下之至坚。”老子提倡“柔”,这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化解各类纠纷,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点非常可贵。当然,刚柔之道还有另一层意思,即“刚”代表法官办案的原则性,“柔”代表其灵活性。

  三是应修有无之道。有无之道就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孟子曰:“然则一羽之不举,为不用力焉;舆薪之不见,为不用明焉;百姓之不见保,为不用思焉。故王之不王,不为也,非不能也。……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因此,孟子提倡“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主持社会公道、实现社会公平,法官应“有所为”;对坚持正义正气,保护弱势群体,法官应“有所为”;对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利益,法官应“有所为”;对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法官应“有所为”;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法官应“有所为”;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日实现“中国梦”,法官应“有所为”。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不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不死,死伤勇。”因此,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事,法官应“不为”;司法不廉、司法贪腐,法官应“不为”;损害公平正义,向恶势力屈服,法官应“不为”;“伤廉”、“伤惠”、“伤勇”的,法官应“不为”。总之,法官应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四是应修是非之道。是非之道就是是非分明,明辨对错。法官判案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原告诉称、被告答辩做出正确合理的分析,最终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对当事人有道理的、合法的诉讼请求,法官就依法支持;对当事人无理的、非法的诉求,法官就依法驳回。坚持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做到明辨是非,明辨对错,决不含糊其辞,决不“和稀泥”。

  五是应修爱憎之道。爱憎之道指的就是爱憎分明。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法庭”是四大国家暴力机器之一。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因而法官有其政治性、人民性。法官必须始终明确一个命题,即法官“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毫无疑问,法官是为党和人民执法、掌权、服务。因此,广大法官应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喜爱什么?憎恨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旗帜鲜明,毫不含糊。凡为党和人民谋利益的,法官就应喜爱,就应支持,凡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法官就应憎恨,就应反对。凡有利于社会公平、社会平等的,法官就应喜爱,就应支持,凡损害社会公平、社会平等的,法官就应憎恨。凡有利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法官就应喜爱,就应支持,凡危害社会发展、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法官就应憎恨,就应反对。凡有利于建设平安中国、实现“中国梦”的,法官就应喜爱,就应支持,凡有碍于建设平安中国、实现“中国梦”的,法官就应憎恨,就应反对。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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