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动态
碰瓷为由抢钱财 累犯难逃二进宫
分享到:
作者:谭仁德  发布时间:2013-08-19 17:22:15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伙同他人以“碰瓷”的方式索要外地人钱财、甚至明目张胆抢劫财物,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查,被告人龚波波200197曾因犯抢劫罪,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0115减刑释放。今年38日,被告人龚波波与女朋友李某在娄底大市场温州精品城二楼一个招待所住宿时,一名绰号叫“胡三毛”的男子向他提议找外地人“撞一下”搞点钱,龚波波对此表示同意。随后“胡三毛”带着龚波波、李某来到娄底市418建材市场,指着提着旅行箱的被害人胡某要龚波波过去,龚波波便上前故意碰了一下旅行箱,然后假装摔倒在地,“胡三毛”随即装出一副打人架势要求胡某赔偿1000元,胡某只好答应去银行取钱。龚波波、“胡三毛”便带着胡义胜来到娄底万豪城市广场的交通银行取钱,胡义胜趁机向银行工作人员求助,龚波波与“胡三毛”见状不妙便抢过胡某的手机和电脑向外逃跑,当即被民警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龚波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故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娄星区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娄星区法院涟源市法院冷水江市法院新化县法院双峰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