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桌上的非诉执行案卷,5万多元的执行标的。抬头望着眼前这位略显病态的中年男性被执行人康和平,联想在被执行人家中亲眼见到的被执行人拮据的家境,脑海里苦苦思索执结方案,多头并举促使执行和解的执行思路终于渐渐清晰。”——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一件非诉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在阅卷笔录上这样记载。
冷水江的康和平早年身患疾病,至今仍留有后遗症,夫妻均无正式职业,以打零工为生。2010年,康和平夫妇违法生育第二胎,冷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5.4023元。因家庭困难,康和平一直未予缴纳。2013年6月,冷水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该案申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院行政庭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后,认为该案执结需充分考虑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经该院承办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多次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减免部分执行标的;与此同时,承办法官一边邀请被执行人亲友共同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其讲明法律利害关系,一边与被执行人所在的居委会联系,帮助被执行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初步取得了被执行人所在居委会支持,最终以被执行人康和平自愿分期缴纳30000元社会抚养费和解执结该案,实现了承办法官的初衷,达到了最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