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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公园抢劫获刑一年罚金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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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成文 刘洁  发布时间:2013-08-16 11:43:25 打印 字号: | |

在公园玩耍,竟然玩出了牢狱之灾,回想当初一幕,被告人周某悔恨交加。815,涟源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未成年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3月320时许,被告人周某与朋友邱某某、廖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市人民公园玩,看见梁某坐在草坪里,其挎包放在腿上,四人即起了抢夺之意。商议通过猜拳的方式决定,由输者去抢包。随后,被告人周某选中为实施抢夺的人,期间,邱某某接过廖某递过来的匕首交给被告人周某,并说“谁要是来追你,你就拿匕首吓他”。之后,被告人周某围着梁某转,转了十来分钟后,趁梁某不注意,一把抢走其身上的包后逃跑。梁某边喊边追赶,被告人周某跑至附近的文艺桥时被抓获,并被扭送至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到案后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抢物品退还给被害人梁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被告人犯罪时已满意十四周岁未满意十六周岁,且系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周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涟源法院
责任编辑:俞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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